据朱女士诉称,她与李先生1989年登记结婚,1990年育有一女儿。1991年因李先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双方离婚。2004年5月,为了孩子,朱女士与李先生又复婚,自复婚后,李先生又多次对朱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数次将朱女士打出家门。2007年11月21日,李先生又因朱女士管教女儿再次将其打伤,并赶出家门,致使朱女士在外租房居住至今。朱女士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女儿归她抚养,李先生每个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原来的住房要求由她和女儿承租,并要求李先生给付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李先生辩称,他同意离婚,但女儿要由他抚养,涉案房屋是他婚前财产,不能进行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他们和女儿三人并未实际分开,2004年两人复婚后,李先生多次对朱女士进行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他们的女儿已满16周岁,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共同生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