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黄花大闺女还没结婚,却要打“离婚”官司,这背后是怎样的一个离奇故事?对于一场发生激变的“婚姻”,应当怎样去“离婚”,能不能成功地“离婚”呢?
或许,这些问题在当前还有另一层指导意义:四川汶川大地震后,18000余人失踪,这些人的丈夫或妻子,肯定要面对重新组建家庭等问题,怎么离婚?重新结婚后构不构成重婚罪?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为读者解说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好心将自己姑娘的身份证出借,替人结婚登记,结果到了女儿谈婚论嫁时,却吃了民政机关的闭门羹。2008年5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乐某与尹某的婚姻登记行为。此前,湖北武穴市的乐某被迫走上法庭,和一个素不相识的男人“离婚”。
2001年1月,武穴市黄州区人尹某欲与武穴市某村杨某结婚。由于杨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遂找到小乐的母亲,请求借用小乐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乐母为成人之美,将女儿身份证出借。2001年1月15日,杨某拿着小乐的身份证冒充乐与尹在婚姻机关登记结婚,但乐母未将此事告知小乐。后来,当小乐与男友欲办理婚姻登记时,却被告知其“已婚”而无法办理结婚证。小乐这时方才得知其身份被杨冒用,她的男友则认为她蓄意隐瞒“已婚”的事实而与其断绝往来。为此,小乐多次找杨家人讨要说法无果,遂诉至法院。武穴市法院认为,该登记行为系登记错误,应予撤销(据《法制日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婚姻关系须经依法登记成立,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本案,虽然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对尹某和乐某所持证件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客观上办理结婚登记的杨某没有达到婚龄,确系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情况,导致办理结婚登记错误,应认定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着瑕疵,该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陈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办理,不要企图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登记。同时也不要随便出借自己的各种证件,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丈夫失踪六年如何离婚
“我丈夫失踪6年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现在我想离婚,却找不到丈夫,该怎么办?”日前,家住山东烟台市区的王女士向媒体求助。据王女士反映,她丈夫早在6年前受单位委派外出跑供销,再也没回来。
结婚10多年来,结婚头几年,夫妻感情还挺好,后来,两人也闹过别扭,吵过架,但关系一直没有破裂。可不知道丈夫怎么借出差机会,一去再也不回来了。王女士丈夫失踪的前几年,还有人见过他生活在那座城市里,但她却一直没有找到他。现在,几年过去了,仍没有他一点消息。这6年中,她一直在期盼中度过,孩子也想念自己的爸爸,希望他能早点回来。王女士很迷茫地问,“我的心死了,不想再期盼了。我想给自己一个交代,给孩子一个交代,想离婚,又找不到人,我该怎么办?”(据《鲁中晨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本案中王女士丈夫失踪六年,一直下落不明,超过第23条规定的4年年限,王女士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再根据以上第37条的规定,王女士的婚姻自其丈夫被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2008年5月12日,四川发生特大地震,很多家庭遭受重创,家破人亡,夫妻失散,也出现了很多夫妻之间下落不明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根据这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地震发生之日起满2年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地震后妻子闹离婚
“地震时,他自己拔腿就跑,没管我。”今年5月30日,重庆市婚姻情感热线接到一女子的电话,气愤地表示要离婚,因为丈夫在地震来临那一刻,只顾自己逃命。女子自称姓张,和丈夫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要孩子。原本在人前人后都十分恩爱的夫妻俩,却因一场地震关系紧张。
5月12日中午,重庆南坪丽都锦城某栋16楼,张女士和丈夫在家中看电视。下午2时过后,楼房开始轻轻摇动。“地震!” “他吼了一声地震后,就夺门而出。”张女士说,地震时,丈夫快速打开门,头也不回地自顾自跑了出去。灾难来临时,丈夫独自逃命的行为让张女士十分气愤,并对丈夫是否爱自己产生了怀疑。此后,张女士每当回忆起两人在一起的日子,就觉得很恶心:“他对我好,都是假的。”张女士的丈夫很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逃跑到底楼后,再次返回找妻子。(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事后,为弥补自己的过失,丈夫甚至下跪恳请妻子不要离婚。
陈平凡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张女士和其丈夫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在地震中张女士丈夫夺门而出逃命,置妻子不顾,从当时的情况看,张女士丈夫是基于本能的反应,而且其在逃到底楼后又返回寻找妻子,后又在认识错误后恳求妻子的原谅,这充分说明其对妻子的感情很深,并非有意对妻子不管,更不能以此说明张女士与其丈夫感情破裂,也不存在上述法定离婚事由。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仅凭地震这一原因要求离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张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应首先进行调解,劝说张女士放下成见,好好与丈夫相处,毕竟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最终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