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说,5月10日,他在阿勒泰路青禹然酒店举行婚宴。当天他共订了25桌酒席,但来宾只坐满14桌,剩余11桌没有上菜。婚宴结束后,酒店将未消费的11桌折成礼金券给他,每张礼金券面值为599元。
“14日,我曾用礼金券在阿勒泰路青禹然酒店补请了4桌婚宴,剩余7张礼金券。”曹先生说,5月24日,他看到青禹然酒店里有一对新人举行婚礼,刚好宴请了7桌酒席。“我们都是工薪阶层,自己消费觉得太浪费”,于是曹先生将礼金券打了折扣,转让给这对新人。结果结账时,该店经理王女士以婚宴必须使用现金为由,拒绝收取礼金券。
5月26日,记者见到了青禹然酒店给曹先生的礼金券,该券上注释中写着:酒店礼金券只作消费、不找零,不享受其他优惠,有效日期截止2008年8月26日。
曹先生还说:“我以前在哈密工作,所以曾准备去哈密请请那边的朋友。本想用礼金券去青禹然那边分店消费,结果哈密分店根本用不成。”他说,酒店给的礼金券上没规定必须本人亲自使用,也没有标注在别的分店不能消费,这不合理。
阿勒泰路青禹然酒店经理王惠琴说:“曹先生当时订的婚宴是25桌,结婚当天他没有消费完,我们将剩余的折成礼金券给他,他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一般情况下,礼金券都是本人使用的,如果使用别人的礼金券,最好事先能够跟酒店进行沟通,然后再使用,像曹先生这样的情况他们还是第一次遇到。
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屈传涛律师说,礼金券的存在,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强买强卖,有失公平性,应该按照实际的消费来付钱。同时,礼金券的存在,又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约定,如果说消费者接受礼金券,就视为接受约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来办事,但如果商家提供的礼金券未做明确规定,在法律上就可以被视为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