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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那天新娘不是她 向新郎索5万伤心费
来源:云南网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8-06-17
关键词:[结婚]  [新娘]  [新郎]  [伤心费]  [请帖]  
     结婚当天,新郎临时变卦娶了另一位新娘回家,被抛弃的新娘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新郎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新郎赔偿新娘6万多元损失,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此案入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度精品案例。

    2004年11月,呈贡县人小芳和大武经人介绍成了恋人,两人很快就同居。2005年3月,大武家送给小芳家19300元礼金,定于2005年4月6日举行婚礼,虽未领结婚证,但请柬上的新娘名字是小芳。

    婚礼当天,小芳家准备了50桌宴席。众多亲朋好友都已赶来,等待新郎大武到家迎娶,小芳等了很长时间,都不见新郎出现,当天下午5点多,小芳家人才知道,大武竟迎娶了另一新娘回家。这对小芳来说,犹如晴天霹雳。此事在当地传开了,成了村民茶余饭后议论的话题。让小芳更无法接受的是,她发现自己怀孕了。2005年4月19日,小芳在大武的陪同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随后,小芳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大武告上法庭,要求大武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3000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

    呈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约定举行婚礼,大武应在约定的时间按风俗迎娶小芳,如大武不同意举行婚礼,也可退婚,但应及时告知小芳,以便小芳及时告知亲朋好友,以免扩大影响和造成损失。但大武不愿按约定与小芳举行婚礼后,不仅不及时告知小芳,而是迎娶了另一“新娘”,继续举行婚礼。因新郎新娘发出的请柬是以小芳、大武举行婚礼的名义而发出,并非是大武和“另一新娘”的名义。因此,大武以小芳和大武的名义发出请柬举行婚礼,而最终却是与他人举行婚礼,其行为对小芳已构成一种恶意欺诈,是对小芳及其家庭的一种侮辱,大武应当因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呈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大武赔偿小芳经济损失6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宣判后,大武提出上诉。昆明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该案亮点在于:围绕本案在侵权表现方式与一般名誉侵权的表现方式和损害后果的不同,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危害性及在当地的恶劣影响,按照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对大武在喜宴上“迎娶另一新娘”给作为新娘的小芳及其家人身心带来的危害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法理分析,并结合我国农村特有的道德观和民间风俗,从公序良俗原则遵守的要求上,确认大武名誉侵权的事实成立,并作出符合法理、情理的公正判决,体现了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审判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与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记者 柏立诚

    郑洪斌:大学本科学历,原任呈贡县人民法院马金铺法庭庭长,现任呈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一级法官。多次被评为昆明市法院办案能手、执行工作先进个人、昆明市人民调解先进个人。

    感言: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有义务和责任用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司法,努力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手段体现和引导良好的社会导向和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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