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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酒后驾车致新娘死亡 索赔40万
来源:厦门网  作者:祝勇  日期:2008-06-18
关键词:[新郎]  [酒后驾车]  [新娘]  [婚礼]  

婚宴当日,闽侯人陈某酒后驾车致妻子长乐人张某死亡。喜事成丧事,岳父、岳母悲痛万分。办丧事时,由于闽侯、长乐两地丧礼习俗不同,岳父、岳母认为女婿操办的礼数不够,认为自己遭到二次伤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婿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40余万元。

新郎酒后驾车新娘死亡

2004年,陈某与张某认识,两人育有1子,由于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一直没有办结婚喜宴。2007年7月26日,两人正式办理结婚证,在婚宴上喝了很多酒。当晚, 陈某驾驶摩托车同张某一起回家,不料途中发生车祸,陈某受伤,张某当场死亡。

喜事成了丧事,张某的丧礼由陈某在闽侯操办,张某的亲戚从长乐前往闽侯参加丧礼。张某的很多长辈发现,陈某操办的丧礼在很多方面都显得礼数不够。丧礼结束后,张某的父母越想越气,觉得陈某不仅过失造成女儿死亡,而且让他们在丧礼上遭受心灵伤害。

岳父岳母索要巨额赔偿

今年4月,张某的父母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因女儿死亡给他们带来的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40余万元。

闽侯法院徐法官介绍,张某的父母提出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本来是一个不幸的交通案件,但当事人的一方亲属向另一方亲属提出巨额民事赔偿,这样的案例非常少见”。

5月,陈某向闽侯法院表示,不希望在法庭上与同样伤心的岳父、岳母面对面。

法院:庭前调解化解矛盾

闽侯法院受理此案后,鉴于本案原、被告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为避免庭审中双方的唇枪舌剑给双方再蒙上阴影,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决定对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庭前调解。主审法官一边安慰双方当事人,一边细致耐心地调解,鼓励他们好好地将死者的儿子教育成人,别因大人的矛盾影响了小孩的成长。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女婿陈某补偿岳父、岳母5万元人民币,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闽侯法院同时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闽侯法院一名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因丧礼习俗的地域差异引起的诉讼案例,“这个案件中,我们既不能轻视习俗,又不能把习俗看得太重,否则最后对簿公堂只会伤害彼此的亲情,其实只要过一段时间,原告、被告双方都能平静下来,取得互相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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