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汉口的万鹏(化名)与女友2007年9月份在东西湖买下一套面积为125平方米的商品房准备结婚使用,并在父母的资助下一次性支付了房款。签订合同时开发商承诺2008年3月底交房,逾期交房超过60天房超过60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到今年3月中旬,万鹏见自家房子那栋楼里,工人还在加紧施工,根本没有准备交房的迹象。万鹏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了解到自己购买的房产还没有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万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最后经过法院的判决,开发商全额退还了房款,并承担了违约责任。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律师分析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验收,实行验收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本案中根据开发商和万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已经违约。
最后林颖律师还提醒,买房者在遇到问题时应尽快咨询专业人士做出决定,不要等和拖,否则自己将承担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