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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婚约财产无据遭遇驳回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8-07-05
关键词:[婚约财产]  [解除婚约]  [订婚仪式]  
     在婚前因为感情不和而突然解除婚约,往往容易引起一些财产纠纷。造成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取得婚约财产时一般不会留有书面证据。

    安锋和女友田菁因婚约财产对簿公堂,因安锋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占有自己曾经赠与的婚约财产而败诉。2008年5月21日,乌鲁木齐沙区法院判令田菁给付安锋拍摄婚纱照费用4000元,驳回安锋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安锋和田菁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5月20日,举行了订婚仪式。但今年2月9日,田菁却提出分手。

    “我们在订婚后,田菁以准备结婚为理由,向我索要了欧米茄女表价值2.9万元,还有价值5000元的衣物等。同时还拍摄了价值8000余元的豪华婚纱照。既然婚约关系都已经解除,她就应当返还这些财产。”安锋说。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安锋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田菁称没有侵占安锋所说的那些财物。

    2008年5月21日,乌鲁木齐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安锋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对方占有他的这些财物,因此判令田菁给付他拍摄婚纱照费用4000元,并驳回安锋其他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所谓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一般情况下,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可不予返还。如需返还,当事人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安锋就是没有相应证据来证实田菁占有了他的财物。这样法院很难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因涉隐私,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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