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锋和女友田菁因婚约财产对簿公堂,因安锋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占有自己曾经赠与的婚约财产而败诉。2008年5月21日,乌鲁木齐沙区法院判令田菁给付安锋拍摄婚纱照费用4000元,驳回安锋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安锋和田菁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5月20日,举行了订婚仪式。但今年2月9日,田菁却提出分手。
“我们在订婚后,田菁以准备结婚为理由,向我索要了欧米茄女表价值2.9万元,还有价值5000元的衣物等。同时还拍摄了价值8000余元的豪华婚纱照。既然婚约关系都已经解除,她就应当返还这些财产。”安锋说。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安锋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田菁称没有侵占安锋所说的那些财物。
2008年5月21日,乌鲁木齐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安锋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对方占有他的这些财物,因此判令田菁给付他拍摄婚纱照费用4000元,并驳回安锋其他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所谓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一般情况下,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可不予返还。如需返还,当事人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安锋就是没有相应证据来证实田菁占有了他的财物。这样法院很难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因涉隐私,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