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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想离婚财产分割成难题
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余桂华  日期:2008-07-07
关键词:[离婚]  [财产分割]  
       南昌一位近八旬的大爷(二婚),为了摆脱自己不幸的婚姻,闹起了离婚。可是在分割财产时又面临一个问题,一方认为房子是个人财产,而另外一方却认为是共同财产。日前,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而法学专家认为,法律对共同财产规定不周延,容易引起法律适用混乱。

  七旬翁与妻性格不合想离婚

  78岁的何大爷(化名)是青山湖区南钢退休职工。他和前妻离异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十几岁的周老太(化名)。两位老人于1995年走到一起。

  何大爷告诉记者,当年结婚的时候,由于双方都是再婚,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走到了一起。婚后才发现对方性格急躁,经常无故发脾气。如今,夫妻双方已变得非常陌生。

  “早在1999年,我就提出了离婚,但迫于妻子索要高额费用只得作罢。”何大爷说,这8年来,他过着痛苦的生活,夫妻关系已经形同虚设,有名无实。于是他想到了离婚。

  房产问题成双方争议的焦点

  何大爷想离婚,房子是他和周老太双方争议的焦点。何大爷认为现在居住的房子是1994年的房改房。而他是1995年才和现在的老伴结婚,也就是说该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且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他本人。

  而周老太则认为,在结婚之后,她以夫妻的名义按《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以成本价购买了该住房单位的那部分产权,以便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她说从这里可以看出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学专家:共同财产规定不周延

  就此事,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余正琨认为,在财产的分割上,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或第18条的规定。而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还有就是,第17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余教授说,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但却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甚至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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