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幸请求离婚
阿英和阿力是表兄妹。1985年10月,阿英和阿力(化名)按本地民俗举行婚礼。第二年底两人有了一个男孩。因阿力长期酗酒,酒精中毒,导致精神障碍和脑萎缩,多次住院治疗,靠亲人监护,儿子只得随阿英生活。2004年阿英起诉要和阿力离婚,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受理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可县法院判决:他们是无效婚姻,“解除阿英和阿力的同居关系”。阿英不服,申请再审。再审阿英提出:双方来负担儿子的抚养费,直到他高中毕业;阿力需支付给她1.3万余元。县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阿英和阿力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应受理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并审理,本身就错误。加上阿英和阿力没办结婚登记,两人不存在婚姻关系,不能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审于法无据应撤销。
阿英仍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案子发回县法院重审。
孩子被判随母生活
起诉时两人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同居。阿英起诉的是“离婚”,不是解除同居关系,原审改变她的诉讼请求,将“离婚”改变为同居关系,违反法律规定。阿英即使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也不应受理。
阿力由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从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并考虑到当时孩子跟阿英生活,原判孩子随阿英,由她抚养,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维持。
索抚养费未获支持
阿英可另行起诉要儿子的抚养费。于是县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儿子随阿英生活,由阿英抚养。可宣判后,阿英还是不服法院没判阿力负担儿子的生活、教育费,并说阿力是否有精神疾病,没经司法鉴定,她上诉到市中院。
中院认为,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一种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阿力的情况有融安县精神病医院的诊断病历等证实,于是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经历一审、再审、重审、终审,阿英和阿力的事真是“剪不断,理还乱”。两人本是表兄妹,只因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合,结果伤了和气,又害了自己。早知如此,何必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