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答应提供的宴前餐、捧花、迎宾糖果等服务都没兑现,也不给我们预留车位,服务质量还十分恶劣!”结婚本是喜庆之事,然而陈先生的婚礼却让他十分“鬼火”,于是拒付婚宴款。为索要婚宴款,宾馆将新人告上法庭。昨天获悉,昆明市中级法院对
这起婚宴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宾馆服务确实存在卫生瑕疵,新人只需支付70%的婚宴款。
2006年10月11日是陈某和妻子的大喜之日,陈某向连云宾馆支付了1000元定金预订了20桌(4桌备桌)酒席。“之前他们答应提供宴前餐、捧花、迎宾糖果等服务,可婚礼那天他们提供的服务让我们大失所望。”陈某说,此外,餐桌等用餐设施及用品的卫生也相当差,所以他拒付婚宴款,并要求退还定金。
新人“跳墙”了,连云宾馆多次催要无果,将新人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8000余元婚宴款。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双方对服务质量标准没有作明确约定,法院只有依照行业通常标准,“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连云宾馆没有达到通常标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立即支付全额婚宴款。
“卫生是餐饮行业最基本的要求和标准,而连云宾馆没有达到基本要求。”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连云宾馆提供的婚宴服务存在相应的卫生瑕疵,连云宾馆的合同义务未全面履行”,昆明中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提交的婚礼录像光盘中,确实反映了餐桌等用餐设施及用品的卫生瑕疵,连云宾馆对该录像光盘的真实性认可,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而对陈某提出的其他质量问题因缺乏有效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婚宴服务较之一般餐饮服务而言,所包含的精神层面要求更多,连云宾馆的服务质量问题的确会造成较大的损害;而陈某的婚礼已如期举行,其也签字接受了连云宾馆提供的婚宴,大部分合同义务已经履行”。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酌情减少合同价款的30%,即由陈某按照原合同价款的70%支付婚宴费用。遂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某支付连云宾馆婚宴费5832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