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8日,施小姐在一家百货公司定做一对戒指,约定“按标价8折多退少补”。施小姐当日支付了10880元,商家开具相应发票。事后,商家却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婚戒,致使其结婚时没有戒指佩戴。双方协商未果,施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21760元。
法院认为,施小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拿到婚戒,百货公司构成违约。施小姐所称10880元为定金,则与双方“多退少补”的约定相违背。因此该款非定金,而是戒指价款,百货公司应予以返还。鉴于百货公司自愿在最高价款40%范围内赔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