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沂源县农村女青年王某与同镇的梁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1993年,不够法定婚龄的王某为了能早日与梁某结婚,竟然拿着姐姐的身份证来到民政部门,用姐姐的名字与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与梁某生育两子女,而王某的姐姐因个人原因一直未结婚,也不知道妹妹冒用自己的名字结婚,后王某与梁某二人感情不和,王某欲提出离婚,但因名字是姐姐的,没有办法只好将事实真相告诉了姐姐,王某的姐姐遂到法院提起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自己与梁某的婚姻无效。
沂源县人民法院启动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梁某对王某冒用其姐姐身份与自己登记一事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姐姐与梁某之间既无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无缔结婚姻之意,双方所实施的结婚登记行为,是因欠缺意思表示真实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遂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宣告王某与梁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