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日,小张在沈阳市某婚纱店预定了一套婚纱、二套礼服,准备在10月结婚时用。双方约定租金为1270元,履行期为10月6日。小张当场交付定金1270元。第二天,双方在商讨租用婚纱细节时,未达成共识,小张提出返还租金,但婚纱店认为租金应为定金,既然小张违约,定金不应返还。双方最后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小张与婚纱店因租赁婚纱发生分歧,小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允许,但其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定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双反约定定金为全部租金,这明显过高,应按租金的20%调整为254元。婚纱店应将多收的定金1016元返还给小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