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正文
人民法院维持了一桩姑表兄妹的婚姻
来源:河南内乡法院  作者:程相鹏  日期:2008-09-17
关键词:[结婚]  [婚姻]  [姑表兄妹]  
 1979年至今,我从事审判工作已29个年头了,凭着对审判事业的执著和追求,办理了1500余件民事案件,其中不乏疑难案件,在充分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避免的一些判决不当案中,最难忘的当属前不久,即今年春节后处理的那件姑表兄妹离婚案。

    乍一看是姑表兄妹离婚案,就认为简单的很,属《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婚情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之规定,"宣告这宗姑表兄妹的婚姻无效",其实不然,这里面的"道道弯弯"使合议庭没这样做,而是维持了这桩姑表兄妹的婚姻,正由于合议庭的维持,才显示了司法公正和文明。

    法院卷宗显示,1979年秋,河南省西峡县一山区小村的郭美玲(化名),与家住相邻的河南省内乡县姑家表哥刘双(化名),在"亲上加亲"观念唆使下,按当地农俗举行了婚礼,但没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嗣后六年,郭美玲因妇科病一直没生育,后经多方求医,俩人于1986年生一女孩,1997年又生育一男孩。2003年,为使殷实的家庭更富裕,44岁的郭美玲将在校就读的孩子留给公公、婆母照料,自己外出务工。初时,郭美玲还时不时往家汇个300、500元,但二年后再未见汇款。2008年1月,4年多未归的郭美玲突然归来,以俩人婚姻系父母包办,没有感情基础,经常生气打架,忍受不了痛苦生活而离家出走,并以分居4年多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与丈夫刘双离婚。

    我在送达郭美玲起诉状副本时,有村民反映,今日的郭美玲与此前相比截然不同,也可以说是判若俩人,一是谈吐少了粗犷,多了客气,显示出些许文静。二是服饰得体,少了俗气,多了高雅,彰显出城里人的文明。也有村民猜测:她一个打工仔在外能掙多少钱,服饰虽说不妖艳不超前,但总体比当地人明显好得多,况且四年没回家,回来就闹离婚,肯定在外挂个有钱"第三者"。猜测不能当证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四年打工生涯确实使郭美玲变了,变得文明了。看来,"环境熏陶"这句古训一点不假。

    刘双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一下子傻了眼,他百思不得其解,好端端的一家人离什么婚?根据法院传票要求,他进行了答辩,并聘请律师代理搜集证据,以证实双方不仅婚姻系自愿,而且双方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

    2008年3月21日开庭那天,刘双与郭美玲及双方聘请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一双儿女也旁听并看望4年多没见面的妈妈。尽管庭审中双方进行了唇枪舌剑的辩论、质证,尽管法官及双方聘请的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外出务工原因没在一起生活,不能认定为分居"的相关规定,都认为郭美玲、刘双虽已分居四年多,仍不适用"分居二年以上视为感情破裂"之法律规定,并告知郭美玲,但郭美玲强调"俩人婚姻系父母包办",仍坚持"婚非离不可",口气却没原来硬。此时,懂事的女儿拉着妈妈的手,哭着让妈妈回家。聆听丈夫带着深情的陈述,望着哭成泪人的一双儿女,郭美玲百感交集,心想:一家人从没闹过矛盾,如今却对簿公堂,何必呢?于是郭美玲当庭口述要求撤诉,表示不再离婚,愿与丈夫一同好好生活。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遵循的原则是"告诉的才处理",老百姓叫"民不告官不理"也对,当且仅当案件原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才启动某一诉讼程序。需要强调的是,某一诉讼程序一旦被启动,就由不得当事人"想告就告,想撤就撤",要由人民法院决定。

    针对郭美玲记录在卷的口述撤诉申请,我所在的合议庭开始合议时就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美玲与刘双没登记结婚,又属于三代内禁婚的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郭美玲"不准撤诉",然后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双与郭美玲同居前没登记结婚,后又没补办结婚登记,根据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则>的通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应裁定郭美玲"不准撤诉",然后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美玲与刘双是姑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禁婚情形之一,在裁定郭美玲"不准撤诉"后判决俩人婚姻关系无效。

    不难看出,上述三种意见尽管结果都是判决郭美玲与刘双俩人婚姻关系无效,但适用法律条款不同。

    随着合议庭讨论的深入,又出现了另外两种意见:

    第四种意见认为,郭美玲与刘双属事实婚姻,但俩人属三代内旁系血亲禁婚情形,应在裁定"不准撤诉"后继续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第五种意见与前四种意见截然不同,认为应裁定"准予郭美玲撤诉",维持这桩姑表兄妹的婚姻,理由有三:

    一.本案当事人郭美玲与刘双俩人1979年秋接农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儿育女,到2008年1月,即2008年春节前诉讼,共同生活走过了漫长的近29年。在这29年中,我国先后有两部《婚姻法》在发生效力。这两部法律分别是全国人大1950年制订的《婚姻法》和1980年制订的《婚姻法》,后者于2001年作了修改,即现行适用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对1980年前的婚姻行为没有约束力,按法律术语说,即新《婚姻法》没有溯及力。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刘双与郭美玲的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1979年秋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              

    二、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刘双与郭美玲是三代内旁系血亲,属"从习惯"规定范围,而当时的社会习俗是" 侄女随姑亲上加亲"。

    三.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则>的通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换句话上述规定可理解为"在1994年4月4日前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群众也公认其是夫妻关系的,其婚姻关系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事实婚姻。因此,无论从刘双与郭美玲同居时的《婚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4日颁布的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刘双与郭美玲的行为都没有违反法律,是合法婚姻,应当准许郭美玲撤回起诉。

    合议庭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最终达成"准予郭美玲撤诉"共识。这种共识,意味着人民法院将维持这宗姑表兄妹的婚姻,不仅合乎法律规定,而且化解了民间纠纷,和好了一个家庭,又避免了一例看似平常而又简单的离婚判决不当案,显示了司法公正,促进了社会和谐,而后两者,恰恰是和我一样的众多法官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着力营造社会和谐氛围的执著和追求。

相关新闻
6久久结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久久结婚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久久结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久久结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3、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或本网站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本网站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的内容或链接。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电话:021-61023899
热门搜索关键字
商家分类
所有城市:
全国 北京 天津 石家庄 太原 呼和浩特 沈阳 大连 长春 哈尔滨 上海 南京 苏州 杭州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青岛 重庆 成都 贵阳 昆明 拉萨 西安 兰州 西宁 银川 乌鲁木齐 广州 深圳 郑州 武汉 长沙 南宁 海南 香港 澳门 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