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看是姑表兄妹离婚案,就认为简单的很,属《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婚情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之规定,"宣告这宗姑表兄妹的婚姻无效",其实不然,这里面的"道道弯弯"使合议庭没这样做,而是维持了这桩姑表兄妹的婚姻,正由于合议庭的维持,才显示了司法公正和文明。
法院卷宗显示,1979年秋,河南省西峡县一山区小村的郭美玲(化名),与家住相邻的河南省内乡县姑家表哥刘双(化名),在"亲上加亲"观念唆使下,按当地农俗举行了婚礼,但没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嗣后六年,郭美玲因妇科病一直没生育,后经多方求医,俩人于1986年生一女孩,1997年又生育一男孩。2003年,为使殷实的家庭更富裕,44岁的郭美玲将在校就读的孩子留给公公、婆母照料,自己外出务工。初时,郭美玲还时不时往家汇个300、500元,但二年后再未见汇款。2008年1月,4年多未归的郭美玲突然归来,以俩人婚姻系父母包办,没有感情基础,经常生气打架,忍受不了痛苦生活而离家出走,并以分居4年多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与丈夫刘双离婚。
我在送达郭美玲起诉状副本时,有村民反映,今日的郭美玲与此前相比截然不同,也可以说是判若俩人,一是谈吐少了粗犷,多了客气,显示出些许文静。二是服饰得体,少了俗气,多了高雅,彰显出城里人的文明。也有村民猜测:她一个打工仔在外能掙多少钱,服饰虽说不妖艳不超前,但总体比当地人明显好得多,况且四年没回家,回来就闹离婚,肯定在外挂个有钱"第三者"。猜测不能当证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四年打工生涯确实使郭美玲变了,变得文明了。看来,"环境熏陶"这句古训一点不假。
刘双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一下子傻了眼,他百思不得其解,好端端的一家人离什么婚?根据法院传票要求,他进行了答辩,并聘请律师代理搜集证据,以证实双方不仅婚姻系自愿,而且双方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
2008年3月21日开庭那天,刘双与郭美玲及双方聘请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一双儿女也旁听并看望4年多没见面的妈妈。尽管庭审中双方进行了唇枪舌剑的辩论、质证,尽管法官及双方聘请的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外出务工原因没在一起生活,不能认定为分居"的相关规定,都认为郭美玲、刘双虽已分居四年多,仍不适用"分居二年以上视为感情破裂"之法律规定,并告知郭美玲,但郭美玲强调"俩人婚姻系父母包办",仍坚持"婚非离不可",口气却没原来硬。此时,懂事的女儿拉着妈妈的手,哭着让妈妈回家。聆听丈夫带着深情的陈述,望着哭成泪人的一双儿女,郭美玲百感交集,心想:一家人从没闹过矛盾,如今却对簿公堂,何必呢?于是郭美玲当庭口述要求撤诉,表示不再离婚,愿与丈夫一同好好生活。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遵循的原则是"告诉的才处理",老百姓叫"民不告官不理"也对,当且仅当案件原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才启动某一诉讼程序。需要强调的是,某一诉讼程序一旦被启动,就由不得当事人"想告就告,想撤就撤",要由人民法院决定。
针对郭美玲记录在卷的口述撤诉申请,我所在的合议庭开始合议时就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美玲与刘双没登记结婚,又属于三代内禁婚的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郭美玲"不准撤诉",然后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双与郭美玲同居前没登记结婚,后又没补办结婚登记,根据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则>的通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应裁定郭美玲"不准撤诉",然后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美玲与刘双是姑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禁婚情形之一,在裁定郭美玲"不准撤诉"后判决俩人婚姻关系无效。
不难看出,上述三种意见尽管结果都是判决郭美玲与刘双俩人婚姻关系无效,但适用法律条款不同。
随着合议庭讨论的深入,又出现了另外两种意见:
第四种意见认为,郭美玲与刘双属事实婚姻,但俩人属三代内旁系血亲禁婚情形,应在裁定"不准撤诉"后继续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第五种意见与前四种意见截然不同,认为应裁定"准予郭美玲撤诉",维持这桩姑表兄妹的婚姻,理由有三:
一.本案当事人郭美玲与刘双俩人1979年秋接农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儿育女,到2008年1月,即2008年春节前诉讼,共同生活走过了漫长的近29年。在这29年中,我国先后有两部《婚姻法》在发生效力。这两部法律分别是全国人大1950年制订的《婚姻法》和1980年制订的《婚姻法》,后者于2001年作了修改,即现行适用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对1980年前的婚姻行为没有约束力,按法律术语说,即新《婚姻法》没有溯及力。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刘双与郭美玲的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1979年秋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
二、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刘双与郭美玲是三代内旁系血亲,属"从习惯"规定范围,而当时的社会习俗是" 侄女随姑亲上加亲"。
三.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则>的通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换句话上述规定可理解为"在1994年4月4日前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群众也公认其是夫妻关系的,其婚姻关系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事实婚姻。因此,无论从刘双与郭美玲同居时的《婚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4日颁布的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刘双与郭美玲的行为都没有违反法律,是合法婚姻,应当准许郭美玲撤回起诉。
合议庭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最终达成"准予郭美玲撤诉"共识。这种共识,意味着人民法院将维持这宗姑表兄妹的婚姻,不仅合乎法律规定,而且化解了民间纠纷,和好了一个家庭,又避免了一例看似平常而又简单的离婚判决不当案,显示了司法公正,促进了社会和谐,而后两者,恰恰是和我一样的众多法官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着力营造社会和谐氛围的执著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