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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婚姻法 “包二奶”要有法律管了
来源:新华网  作者:网友推荐  日期:200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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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对实施20年的《婚姻法》进行修改酝酿已久,但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法律界定两年来各方专家争执不下。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15次法制讲座上披露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最新情况,李鹏委员长表示,《婚姻法》的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计划。而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则进一步透露,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离婚等近年的社会热点问题是这次《婚姻法》修改的重点。

  “包二奶”将受处罚  夫妻互负“贞操义务”

  据全国妇联和广东、上海等地反映,近几年“包二奶”现象增多,主要形式是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如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称之为“金屋藏娇”;有的养暗娼,称之为“从良”;有的以秘书、保姆等形式长期保持性关系;有的甚至公开妻妾共居。“包二奶”的除外商外,还有内地厂长、经理、包工头、个体户,甚至党政干部。广东宝安一个干部贪污公款,花在几个二奶身上的钱就达2000多万元,这种情况已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

  我国婚姻法有禁止重婚的规定,最高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可是,“包二奶”的很少有公然登记结婚的,也很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已经生了一两个孩子也并未公开同居,所以在司法中取证困难,实际受到处罚的并不多。

  因此,这次修改《婚姻法》,专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为重婚罪:如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儿育女的;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这种新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纳妾行为。

  专家还建议,针对目前婚外性行为增多的情形,在新《婚姻法》中应规定公民的配偶权受国家保护,以明确夫妻互负贞操义务。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法律均有此内容,具体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互负同居生活的义务。

  “婚内强奸”算犯罪  妇女权益受保护

  “婚内强奸”一直是个极敏感的话题,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今年,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当地首例婚内强奸案。29岁的王某在妻子起诉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较早一起案例发生在陕西,一男子不顾妻子反对,公然在室外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他也以强奸罪被论处。但是这样的判例极少,和“婚内强奸”实际发生的情况相比数目相差极大。

  北大法学院副教授马忆南作为参与《婚姻法》修改的专家指出,新的《婚姻法》将规定“婚内强奸要算犯罪”。她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免除同居义务,另一方如果强行与其同居,就有可能构成婚内强奸罪。马教授说,《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提升到法律高度,将对惩罚婚内强奸现象起积极作用。旧《婚姻法》在这方面是个空白,对夫妻同居、保有贞操、代理日常事务等方面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就会出现一些找不到判决依据的案件,“婚内强奸”就是这种情况,所以新《婚姻法》在这方面有进步。

  禁止家庭暴力  “家丑”要有人管

  “家庭暴力”这个提法目前已在全世界广泛使用,这是一个令全球妇女瞩目的问题,而我国近年骇人听闻的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今年3月,重庆发生令人震惊的家庭暴力血案。一位丈夫在喝了一斤多白酒之后,仅为一点小事,竟丧心病狂地狂砍妻子50刀,妻子双手几乎被砍断,生命垂危。去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组织了1589个家庭入户调查,发现有29.2%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现象,其中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不少家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目前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人身伤害案件有所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烧妻、杀夫等恶性案件。

  制裁家庭暴力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具体执行却很难,有的受虐待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的甚至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全国妇联最近对北京390人的问卷调查显示,有30%的人不知道有这方面的法律,公安机关通常也感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则常认为证据不足,所以处罚很少。

  所以,专家一致认为新的《婚姻法》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尚有分歧。有专家认为用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有专家还认为立法时应加强对被侵害人的救助,加大处罚力度。

  确立离婚过错赔偿  并非鼓励捉奸

  离婚条件是新《婚姻法》中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诸如“离婚越来越难了”,“为第三者定罪”,“今后捉奸成风”等传闻前一时期不胫而走,令人产生不少疑虑。最近专家证实,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全国政协委员、新《婚姻法》起草人之一、法学家巫昌祯说,新《婚姻法》的主旨是保障婚姻,家庭在健康、有序、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近年来离婚率上升,不可否认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从个人私利、私欲出发的婚外恋引起的草率离婚现象确实大量存在。据一些地方法院统计,这类离婚案件占离婚总数的40%至50%。

  巫教授说,由于“第三者”导致的家庭破裂日渐增多,新《婚姻法》可能会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是说要为“第三者”判刑。虽然法律重的是证据,但并非鼓励捉奸,也不希望夫妻互不信任,无端猜忌,至于不幸的婚姻和已死亡的婚姻,则不会加大离婚的难度。

  据了解,针对“第三者”导致家庭破裂等情况,专家建议新《婚姻法》应确立离婚过错赔偿,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夫妻财产共有  受害一方有权追偿

  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通常是离婚时引发纠纷的焦点。曾被吵得沸沸扬扬的婚前财产公证在实际生活中其实并不热,据崇文区公证处介绍,这么多年只有一对初婚夫妇办理过婚前财产公证。全市一年办理此类公证也不过200例,而且大多数是中老年再婚者。不少人感到没结婚先公证财产会影响感情。

  如何在婚姻中保护各自的法定财产呢?我国目前施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可以说夫妻通过约定选择适用哪种夫妻财产制度,可供选择的有一般共同制,即婚前财产和婚姻中所得财产归本人所有,根据约定由夫或妻统一管理;还有分别财产制,即各人财产归本人所有,由本人管理;还有特有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等。

  由于目前公民财产状况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产业、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后,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专家认为新《婚姻法》需要考虑规定受害方有权追偿和保全财产的救济途径。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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