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结合不符合结婚条件或法定程序,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1981年颁布的《婚姻法》并没有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自己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也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