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2日下午,即将举行婚礼的沈佩芳,被同事史宇芳用硫酸毁容。2004年,上海市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史宇芳死缓,同时,还要求她赔偿沈佩芳24万余元。但因史宇芳根本没有支付能力,沈小姐通过申请执行也只获得2550元赔偿。
无奈之下,沈佩芳告上法庭,索赔4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史宇芳犯罪起意及准备过程均未被外人知晓,事后恰尔斯公司对沈佩芳也及时履行了单位的救助义务,因此恰尔斯公司并无过错。
但针对特化公司及郭某的行为,由于该公司并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致使被告郭某随意领取浓硫酸,并为罪犯所用,对此特化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被告郭某明知浓硫酸对人体有害危险仍任其流入社会亦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史宇芳应赔偿原告沈佩芳经济损失共计4838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特化公司及其职工郭某共同对被告史宇芳的赔偿款项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新娘现状
痛苦未减 欣慰依然
“我现在最渴望能找到一份工作,靠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从出事到现在已有两年了,但沈佩芳的痛苦却并未因时间的推移而减淡。由于全身14%的皮肤严重烧伤,没有毛孔散热,即使在冬天,她睡觉也会热醒,;而到了夏天更加受不了,没有散热孔的烧伤皮肤会奇痒无比,痒得受不了的时候,她就一遍又一遍抠自己的伤处,直到皮肤抠破,疼痛感压过奇痒为止。
令沈佩芳感到欣慰的是,丈夫坚定地站在她身后,全力地支持着她,这给了她生存下去的勇气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