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林冠华/文 汪德芬/图
10余年的时间过去了,对于一宗简单的离婚案,海口市民政局有关领导作了批示,市纪委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历时两个多月时间的调查,当事人洪和安到过北京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反映情况,但至今仍然没有说法。今年已58岁的洪和安谈起这事时除了身心疲惫外,就是倍感无奈。
4月7日、9日,洪和安向记者说出了发生在他自己身上,让他奔走了10余年仍未果的协议离婚案。
感情不和
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离婚
4月7日上午,海口市民洪和安告诉记者,1987年6月26日,他和妻子李丽×因“结婚3年多以来,家庭矛盾愈闹愈大,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已发展到感情破裂,同床异梦的境地”而达成了协议离婚。
协议中,双方达成了“在婚时间没有存在共同财产如房屋等,也没有生育子女,离婚后,李丽×同意把在婚中的衣服及其一些厨件立即搬出洪和安住宅”等协议。当天,洪和安和李丽×来到海口市振东区(现为美兰区)民政局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在此过程中,洪和安“经过调查排除第三者插足”后曾主动提出了停办离婚手续请求。
一直到1989年8月,双方再次向海口市振东区民政局递交了一份“离婚申请书”,并达成协议:“在婚时所建造的房屋产权属于洪和安所有,李丽×也同意。离婚后,李丽×没权占领洪和安产业,李丽×同意立即搬出洪和安住宅”。李丽×在1989年11月10日给振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材料中提到,“在这6年时间中,由于洪和安为人阴险,夫权思想严重,多次无事生非,造成感情日益破裂,无法相处,经协议,双方愿意按照婚姻法24条解除婚姻关系”。
洪和安告诉记者,之后,他们到了振东区民政局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并且双方签名按了手印,领取了《离婚证》。
一纸诉状
老汉又“离”一次财产被分割
4月7日,面对记者的洪和安回忆起往事仍然倍感无奈。他说,本来认为事情就这样结束,可以各自去过自己的生活了,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李丽×于1996年9月把他告到了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李丽×在起诉中称,她和洪和安于1983年结婚,婚后由于洪和安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无端责骂她,致使夫妻关系逐渐破裂。双方曾经于1987年、1989年两次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但均因洪和安反悔而未能办成。1996年,洪和安谎称离婚证丢失,要求振东区民政局补发给其“解除夫妻关系证”。经她提出异议,该证被民政部门收回。所以,特诉判令与洪和安解除夫妻关系,并且与洪和安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洪和安说,他已于1989年11月和李丽×在海口市振东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就已收回了他们的结婚证,发给双方离婚证。因此,他和李丽×早就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后来,离婚证丢失,他便到民政局补办了“解除夫妻关系证”。洪和安认为,李丽×翻案请求离婚,其目的就是为了分割他的财产。
1997年4月22日,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89年11月李丽×和洪和安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时,虽然在“离婚登记申请表”领证人签字上一栏签了名,但后来因双方已恢复和好,民政部门未发给双方离婚证,并且双方已经恢复感情共同生活,故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判决认为,李丽×和洪和安离婚,双方婚后财产电话、冰箱等归李丽×所有,摩托车、电视机等归洪和安所有。位于海口市锦山里一栋三层楼共计125.10平方米房屋的第一层及南边厨房一间归李丽×所有,第二层、第三层房屋归洪和安所有。
申请再审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拿到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洪和安倍感无奈,他告诉记者,“房屋是我自己的,且我和她早就已解除了夫妻关系,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判决?”之后,洪和安上诉到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7年9月1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洪和安以自己已经领取离婚证书,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提起上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并判决,维持振东区人民法院“李丽×和洪和安离婚,双方婚后财产电话、冰箱等归李丽所有,摩托车、电视机等归洪和安所有”的判决,同时,撤销了房屋分割判决,另判决房屋第一层归洪和安所有,第二层归李丽×所有。
对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洪和安仍然不服,他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4月21日,省高院向洪和安发出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通知”认为,“1989年11月10日离婚的原始证据为原存于海口市美兰区(原为振东区)民政局,已表明你与李丽×的离婚申请,并未履行完全部的审批手续,美兰区民政局当时未向你颁发过离婚证书。你申诉你已和李丽×在1989年11月10日离婚,并已经领取离婚证书,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
离婚登记手续完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洪和安和李丽×协议离婚经办人,原民政局民政科工作人员王定佩在1996年10月22日配合振东区法院谈话时说,“双方都在‘离婚登记申请表’中签了名,按照当时的工作程序,签名后并不及时领取离婚证,而是让他们回去考虑几天才来领离婚证,但之后他们没有来民政科领离婚证,故当时就在‘离婚登记申请表’上注明‘双方已复好,未领取离婚证’,‘直到1989年11月他们又来办理离婚手续’,但洪和安在‘离婚登记申请表’上签名后,又不肯领取离婚证,还叫我去劝李丽×回家,双方和好后,我就没有将此表送领导审批,并在该表上注明‘领证前男方思想反复,要求暂停办理,因此直到今天尚未正式办理发证’”。
而王定佩在配合市纪委联合调查组谈话时说,洪和安和李丽×离婚从手续上看办理是完备的,而对“领了离婚证吗”的问题,他却说,“我年纪大了,记不清楚了”。
原民政局民政科副科长黄循爱于2001年4月3日配合调查组谈话时说,1989年洪和安和李丽×协议离婚一事手续是完整的,有领证人和发证人的签名,有离婚协议书等,已经办成了的表格不需要在表内注明什么,这些东西是多余的。表格中写有离婚证号,说明已经发证了,不发证就不能收别人的结婚证。
海口市纪委联合调查组
简单离婚案人为变复杂
之后,洪和安开始了他的层层上诉路,省高院驳回了他的申请再审后,洪和安申诉到了海口市民政局、海口市纪委等部门。
2000年6月,海口市民政局姓郑和姓李两位局领导分别批示认为,“其一,有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其二,双方当事人均自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名和盖了手印;其三,经办人已于1989年4月24日做了审批意见(经调解无效,同意办理离婚),分管领导也于1989年5月13日批准‘同意办理离婚手续’……所以,足以证明洪和安和李丽×的协议离婚案已成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轻易否认”。
海口市纪委及市监察局等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01年2月18日起对该案开展了历期两个月的深入调查,记者在2001年4月16日海口市纪委及市监察局给振东区人大的“材料”中看到:1989年11月10日,洪和安和李丽×的离婚登记是有效的。因为有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书,有对财产问题处理达成的协议,有签名和手印;“离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意见一栏内有经办人的意见,有登记日期(1989年11月10日),有离婚证号(编号为第22号);双方在领证栏内的签名和按的手印;有收回的双方结婚证。联合调查组认为,原民政科副科长黄循爱(已于1993年退休)看了离婚档案后,认为手续清楚、完备,没有差错。就连经办人王定佩本人也承认手续完备。所以,程序是合法的,办理的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联合调查组认为,洪和安和李丽×协议离婚一案本是一宗庄重而严肃的协议离婚,现在却人为变成了既是双方离婚,又是单方面起诉离婚,最后一审、二审判决离婚的复杂过程。并提出“海口市民政局做进一步调查,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市监察局,如果由于经办人的工作失误,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应负法律责任;振东区民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认真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并报市监察局;振东区人大对此案进行检查监督妥善处理”的建议。
4月9日上午,洪和安告诉记者,尽管海口市纪委联合调查组对他的离婚一事作出了结论和提出了建议,但是一直都没有得到彻底的处理。2005年8月,洪和安到了北京,将他的事情反映到有关部门等,但因为越级,他不得不回到了海口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