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6岁的温某捕前系本市河东区某酒楼的保安队队长。去年10月23日是王某大喜的日子,新郎王某选择在该酒楼举办自己的婚宴,当晚20时许,酒楼的工作人员因故与新郎王某的亲友发生争执,时任该酒楼保安队队长的被告人温某,在酒楼楼梯处,手持木锤将新郎王某的头部砸伤,而后又用木质桌腿猛击新郎亲属陈某的头部。经鉴定新郎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头部的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温某被抓获归案。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已于庭前和解解决。庭审中,被告人温某辩称其持木锤和木桌腿只是为了吓唬对方,且其在被害人王某先踹其一脚的情况下才持木锤打王某头部;被害人陈某的伤是其为了防止遭到对方殴打而手持桌腿晃动时碰到陈某所致。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温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纪,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故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